山东中医药大学中水站监管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1-10-06 点击数:

 山东中医药大学中水站监管办法

1、中水站应严格遵守环保局和学校的各项要求,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运行供水必须有安全运营防范措施,必须具备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》;中水站所配置操作、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操作规范。

2、中水站运营方应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,确保中水站的正常运行;中水站如出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上报动力中心负责人,如设备需要检修,应写申请给动力中心,经后勤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检修。

3、中水处理所提供的药剂必须为合格产品,保证出水质量达到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(GB/T18921-2002)标准;确保每天24小时供水和供水压力,出水量满足卫生冲厕和绿化用水需要。

4、动力中心管理人员与中水站工作人员,每天应核对中水处理外供水水表表码,确认后双方做好记录签字。每月底合计用量、双方签字,上报中心,确认后报后勤处领导审批。

5、中水站补水用自来水水费按每立方5.40元执行,结算中水运营管理费用的同时扣除自来水费;自来水表由学校后勤处安装并记录表底数,运营方签字认可。

6、不得私接电源、水源;严禁擅自增加电器设备、增加电器开关等;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材料和从事生产作业,在房屋内要做好定置管理,不得乱堆、乱放;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,自觉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有关规定,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,接受学校的安全、卫生和综合治理检查,严防事故的发生。

7、运营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2015年1月16日

山东中医药大学后勤处